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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两大问题再遭质疑 律师建议证监会处罚
2012-12-07 11:00:00 来源:每日经济网

“2012年1月6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2012年1月17日才披露,期间股价下跌近10%,而沪指却微涨0.06%,这显然对股价产生了影响,中恒集团未及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十项之规定。”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是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中恒集团(600252,收盘价8.33元)业绩未达标、涉嫌虚假陈述等种种问题还在被各界质疑之时,其信披不规范再次遭到律师拷问,有律师事务所更是将对中恒集团的处罚建议上报证监会,希望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信披疑再度违规

 

中恒集团2012年第一份公告,就让投资者大吃一惊。1月17日,中恒集团公告称,其于2011年12月26日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中指出了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恒集团的表述,其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于1月4日对整改事项召开了专项会议,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到了1月14日,则公布了整改方案。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中恒集团应当在2011年12月26日收到证监会《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当日立即公告,但直至第二年的1月17日才公告,2012年1月9日至1月16日,上证指数上涨0.06%,而中恒集团股价下跌8.69%。因此,中恒集团没有立即披露责令改正的重大信息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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