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点,个人信用是基于个体在既往人际交往与商业交易中的信守承诺记录而获得的信任。今天,无论是银行信贷、分期付款、电子商务、工资发放、商业合同、通信租约等,我们生活的一举一动,都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
个人信用是主体人格具备偿债能力或履约能力的体现。具备了个人信用,一个人就有了无需付现即可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前提。
今年11月11日,淘宝系电商平台实现350亿元人民币销售额,比去年同期创下的191亿元人民币销售额增长83%,再度创下中国电商单日销售纪录。从网上选购商品、支付宝付款、物流运输到最终结算,在这场买方、卖方不见面,以第三方支付作为中介的天量交易中,人们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始终在背后起作用的,就是信用体系。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点。100年前,德国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即以交易方式为标准,将社会经济的发展划分为以物品交换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以货币为媒介交易的货币经济及以信用为媒介交换的信用经济三个时期。而今天,无论是银行信贷、分期付款、电子商务、工资发放、商业合同、通信租约等,我们生活的一举一动,都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
简单来说,个人信用是基于个体在既往人际交往与商业交易中的信守承诺记录而获得的信任,它是主体人格的一种外化,也是其具备偿债能力或履约能力的具体体现。具备了个人信用,无论是在个人或家庭消费用途上,还是在个人投资、创业以及生产经营上,一个人就有了无需付现即可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前提。
个人信用体系就是指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一个人的资信情况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的体系,它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转嫁,以及个人信用征信监管等制度。
比如,在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贷款或提供保险服务之前,都需要向有关征信机构查询或核实其资信情况,而征信机构则以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并提供报告。在发放贷款之后,金融机构要跟踪信贷资金流向,进行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同时还要进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在必要时利用抵押贷款担保、信贷保险和个人信用保险来转嫁风险。国家还要对个人信用征信市场进行监管。
正因为个人信用如此重要,所以才需要严格和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诚实信用”条款的规定,并与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起,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框架。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将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工作扩大到全国的9省(区市),标志着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历经10余年的发展之后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不过总的来看,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时日尚短,而且甫一出台就面临着移动互联网和人民权利意识勃兴的时代,无论是从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业的发展方面,还是从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方面来看,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上还面临法律供给不够充分等问题。西方在征信模式和保护被征信人权利等方面的作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西方个人信用体系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形成以美、英为代表的私营征信系统模式和法、德为代表的公共征信系统模式。
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个人信用是一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和在社会中生存的“通行证”。欧美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并形成了以美、英为代表的私营征信系统模式和法、德为代表的公共征信系统模式。私营征信系统模式中,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都是私人企业,政府不投资,也不对征信服务实施任何经营许可,完全由市场决定。
激烈竞争导致征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共享困难。美国在1860年就出现了第一个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后来一度涌现了2250多个征信机构,但经过兼并,目前主要有三家征信数据覆盖全国的机构,它们也被称为征信局。
公共征信系统模式是以政府(主要是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者)为主导的征信系统模式,政府出资并监管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个人和企业向其提供数据,并通过立法来保证数据的真实,其典型代表是1946年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成立的信用服务调查中心。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会干预市场,而且必须承担巨额投资。
欧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系基于历史上的深刻教训以及对经济发展需求的回应。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中,大批公司破产,许多债务因而成为坏账,使得政府和投资者认识到资信的重要性;二战之后,随着西方各国经济的恢复并进入高速增长期,尤其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全球市场格局发生变化,新兴产业不断崛起,征信越发受到重视,私人征信企业蓬勃发展。韩国、日本等国也根据经济发展,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信用征信模式。
对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的维护,是现代市民生活的一件大事。欧美国家在发展征信产业的同时,通过法律体系重视保护被征信人权利。
在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下,个人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的记录来表明自己在信用上的品德良好,也可以间接证明自己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使他人能够放心与其交易。因此,对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的维护,是现代市民生活的一件大事。
欧美国家虽然存在两种不同的个人信用征信模式,但法、德等欧洲国家也存在一些私营征信机构,英美也有政府对个人信用的集中监管。比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为每个公民建立统一的“社会安全号”(SSN),里面包含了背景资料、商业交易信用记录、犯罪与守法等公共信息等,每人一号,相伴终生。
德国也建立了类似的社会安全号制度,记载个人基本信息、信用记录和其他与信用有关的公共信息。如果一个人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有不良的民事记录甚至刑事记录,如诈骗、空头支票、欠款不还、破产、偷漏税,甚至乘车逃票等,那么他在贷款、求职、购买保险时,就要面临极大的麻烦。
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双刃剑功能,欧美发达国家的公民一般比较注重信守承诺,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注意自己的言行,显示出了较高的公民素养。因此,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提升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公民美德形成。
欧美各发达国家在发展征信产业的同时,也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并重视保护被征信人权利。征信机构在采集、加工和发布个人信息时,存在着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用评级不当或者错误,以及泄露个人受保护信息,从而侵犯被征信人权利的风险。特别是在移动支付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
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美国先后出台了16部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美国的《信用公平报告法》(1970)、英国的《消费信贷法》(1974)、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1990年修订)、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以及《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5)等,对被征信人的知情同意权、异议权、损害补偿请求权,尤其是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因而,如何在提升社会诚信与保护个人隐私权利之间保持明平衡,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