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遴选等各类科技活动批准前,应当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这一《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技活动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遵守科技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办法》分为总则、科研诚信责任体系、科研诚信管理与制度、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附则等七章,共28条。
《办法》明确,将科研信用分为科研守信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其中失信行为记录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类别;同时明确科研失信主体如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等四种情形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
《办法》指出,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信息进行客观记录,同时负责统筹全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相关部门需将记录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和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汇交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上传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