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售后返租”也叫售后包租、售后回租,是地产开 发企业为促进销售,出售楼盘时与买家约定,在出售后的一 定期限内,由卖方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包租或直接承租经 营。按照开发商的承诺,投资者只要购买商铺产权,不用亲 自经营管理,每年就可轻松获得商铺总价 10%左右的回报, 几年就可以拿回投资的本钱。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有房产销 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 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涉嫌刑法第 176 条所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以“售后返租”方法非法集资的,则涉嫌《刑 法》第 192 条所指的集资诈骗罪。
案例一:“租后返租”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伍某甲等 4 人以儒商公司 名义采取租金年付方式长期承租广州市某服饰中心负一层, 在未获批改建商铺的情况下,分成数百个商铺向公众招租, 向社会公开宣传 “10 年投资收益高达 300%”,—次性收取 租户十年租金、再支付高额短期租金引诱租户向该公司返 租,向 463 名租户吸收资金 1.93 亿余元,造成租户损失 1.25 亿余元。伍某甲等 4 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至六年不等刑罚。
案例二:“售后返租”
2012 年 3 月 31 日,吕某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了 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聘请工作人员,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西湖明珠大厦”作为抵押,并支付高额利息,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截至目前,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 4.58 亿余元。
2014 年 4 月 2 日,被告人吕某某、沈某某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甘肃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时代置业公司给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同时,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与时代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已经出售了使用权的“西湖明珠”,卖给时代置业公司,以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等5人以售后返租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吕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时代置业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风险提示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以“租后返租”“售后返租”名义吸收公众投资,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羊毛出在羊身上,一次性收取投资者长期租金,再以按月返租的形式还本付息,通过两者之间的差额,实现短期内账面上的资金充足,没有收益支撑,“坐吃山空”的“返利”资金链迟早必然断裂。作为投资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盲目跟风掉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