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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05-17 15:29:13 来源:沧州市信用办

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4月1日

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三统筹三扩大四创建”活动要求,全面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争创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助力“放管服”改革,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信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三次、十四次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深入开展失信惩戒,创新发展多元化应用场景,提升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规范信息汇聚共享。

1.提升平台网站服务水平。完善“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内容审核发布机制,加强舆情监测,严防意识形态风险。建立健全失信预警和信用修复提醒机制,提升信用网站服务公众水平。加强信用信息统计分析功能建设,提升信用平台数据整合应用和服务决策能力。加强信用平台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优化信息共享方式,依法依规通过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要求,规范信用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推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结果异地互认。(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2.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信用信息。9月底前,按照省统一安排,协助省编制全省信用信息目录。督促目录中资源提供方按照目录确定的规则,及时、准确、全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报送或共享信用信息。12月底前,实现规定种类的信用信息归集或共享全覆盖,数据质量合规率达到100%,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市大数据办;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诚信水平。

3.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招商引资领域政务失信台账,定期督办、限期整改。持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整治以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相关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参加省组织的2022年政务诚信评价工作,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专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高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完善信用查询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调任和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依法依规核查或核实相关人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况,查询结果作为干部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5.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抓手,扩大事中事后监管覆盖范围,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各行业监管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监管结果信息等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6月底前,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我市信用服务机构通过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申报信息。在“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我市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7.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基础上,根据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视情编制我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托市信用平台,推进严重失信主体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实现失信惩戒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统计分析动态协同,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大格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四)创新信用应用场景,提升区域信用建设水平。

8.进一步扩大“信易贷”规模。组织市“信易贷”平台对接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推动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共享应用。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设立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重视对小微企业、首贷客户的支持,研究探索创新“首贷”业务推进模式,平台适时增设“首贷”统计模块,鼓励和助力银行机构加大对首贷客户的支持力度,携手首贷小微企业共同发展。积极推动“创保贷”业务实现平台线上化落地,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增强融资便利度和成效,打造为民办实事新模式。按照省统一安排,开展“信易贷河北行”接力推广活动,搭建企业与银行的桥梁,大力宣传推广各地经验做法,有序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入驻市“信易贷”平台。完善“白名单”筛选推送机制,提高推荐企业融资成功率,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12月底前,各县(市、区)在省、市自建平台注册用户达到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数的30%以上,共计发放贷款突破100亿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沧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9.拓展多元化信用应用场景。深化“信用+民生”发展理念,大力提升“信易+”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采取“信易批”“信易医”“信易行”“信易租”“信易游”等市场化、社会化守信激励措施,实现行政审批、医疗保障、交通出行、房屋租赁、旅游出行等应用场景落地,让守信主体享受更多便利与优惠。(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医疗保障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10.开展信用示范城区创建。市信用办对照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方法举措,细化责任分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人行沧州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沧州海关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助我市提高相关指标得分率。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打造信用城市特色模式,争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提升城市品牌竞争力。12月底前,我市及4个县级市全部达到国家“信用示范区”申报标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沧州银保监分局、沧州海关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11.开展基层信用试点工作。以4个县级市为试点,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基层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探索建立基层信用信息归集机制。鼓励多领域、多途径、创新性探索开展基层守信激励,丰富“信易+”系列应用场景,促进信用惠民。深入推进“三信”(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推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创新特色“信易贷”产品,探索“信易贷”基层推广模式,促进信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12月底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12.推进京津冀(晋)信用协同发展。按照省统一安排,完善京津冀(晋)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四地协同的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制度、守信“红名单”主体认定标准、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京津冀(晋)信用数据融合共享应用服务创新模式,在“信用交通”“信用医疗”“信易贷”等场景实现四地一体化联动应用,形成区域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12月底前,向社会公示认定的首批京津冀(晋)守信“红名单”主体名单。(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人,制定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统筹做好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政务诚信建设、新型监管机制构建、信用应用场景开发、信用试点示范创建和信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资金保障工作。探索通过专家咨询、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三)强化指导考核。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对于工作推动不力的,约谈相关工作负责人。建立“双公示”信息报送、政府部门失信被执行人清退等重点工作的通报考核机制,有效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

(四)营造浓厚氛围。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信守诺的社会风尚。组织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等各类宣传活动,发挥引领作用。加强青少年、重点职业人群的诚信教育,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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