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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
2022-04-24 10:40:26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精准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企业、高风险领域、高风险问题,科学配置监管资源,解决监管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二)科学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靶向监管,避免平均用力、效率不高的例行检查,集中运用市场监管力量,堵塞监管空白和漏洞。

(三)智慧监管。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充分发挥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的作用,加快科技赋能、数字赋能,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计算、自动分类、对企业信用风险精准“画像”,每月动态更新,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和有力支撑。

(四)公正监管。以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为依据,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通用指标、统一分类标准、统一结果应用,公平公正开展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二、工作目标

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领域,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到2022年底,省市场监管局建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建立全省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和分级标准,对全省企业类市场主体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到2023年底,省市场监管局构建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监管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深度融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三、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

(一)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以下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及时归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整合归集包括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探索归集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协作,及时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涉企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进行有效归集。

(二)统筹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按照“省级建设、全省使用,分级推动、迭代更新”的原则,省市场监管局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接口规范,开发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实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智慧监管一张网等业务系统及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对接,建立信息归集、分析加工、共享应用的闭环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业务领域及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中构建专业分级分类模块,满足专业分级分类需要。

(三)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对全省企业类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仅作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的内部参考依据,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四)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指标体系框架下,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因地制宜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监管领域,可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指标体系。

四、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与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査,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需要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及时通过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共享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数据支持。

(二)升级改造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省市场监管局完善“按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抽取功能,支撑各相关部门按企业信用风险等级不同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增加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等功能,全过程跟踪评估每次抽查检查,统计分析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发现相关企业、行业、区域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抽查,对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自动更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数据。

(三)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和效果评估。随机抽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依法依规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定期评估随机抽查效果,不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和分级标准,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落到实处。

五、有效防范化解企业信用风险

(一)推进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企业预留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三)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实时监测预警。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

(四)强化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研判处置。各地要增强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全局意识和系统思维,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综合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通过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五)推动实现协同监管和风险共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试点,在办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探索实施更多便利措施,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实施严格审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统筹推进,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确保信息安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不得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对于违规泄露、篡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解读。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信用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