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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初探
2021-09-24 09:39:09 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摘要: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通过研究市场监管领域的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与管理技术,构建涵盖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应用与信用修复的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研制相关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管理标准,解决评价指标不统一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办法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进信用监管制度机制改革创新,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1 引言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国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明确“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将信用管理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作为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的重要抓手。体制机制的改革往往伴随着制度的不断确立和调整,而在市场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标准是协调制度与市场的重要桥梁。同时,以提升产品质量为核心,以推进企业诚实守信和履行社会责任为抓手,以信用信息共享为支撑,围绕市场监管领域,研究企业信用评价技术管理方法和信用信息共享手段,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制定关键环节标准,解决评价指标不统一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办法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推动简政放权和监管体制创新,支撑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建设,推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有效提升。

2 信用标准建设及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现状

2.1信用相关国家标准建设现状

标准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鉴于市场监管领域没有行业标准,且各地地方标准多为配套地方管理政策发布实施,故仅对信用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统计。在目前我国共发布信用相关国家标准中,七成以上的执行主体是法人(企业)。在适用于法人的信用标准中,标准化基础类、信用信息共享类、信用信息归集类、信用信息应用类、信用信息服务类、信用管理类、信用评价类各有分布。而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管理、信用评价3类标准总占比超过了80%。从侧面反映了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论是信用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信用评价还是信用应用的标准都有明显的需求。但目前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制定实施路径和体系设计,各标准的发布实施也大多是由科研成果、计划任务转化而来,市场驱动形成的标准占比较低,在标准的数量和质量上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监管领域全方位信用管理的要求。

2.2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现状

《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6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中均明确提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监管被定位成为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但由于目前尚处在经济机制的转型阶段,以下问题还依旧存在。

一是部门信息未有效融合,信息共享不够充分。很多部门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甚至有的部门内部有四五个业务系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分别归属不同部门和系统,信息融合度、共享度不高,难以形成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链,影响了企业信用信息的高效应用。二是信用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失信惩戒力度不足。目前的信用约束机制主要考虑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招投标、获取银行贷款,但受限于全社会信用意识整体不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企业自律意识较弱,这些手段难以对失信企业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同时,占市场主体数量较大比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很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务,现有信用监管体系很难对这部分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的信用监管。三是信用监管威慑力尚未充分显现。现有制度设计还不能约束企业主动如实填报,一些地方数据空值、极值现象较为普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存在代为填报现象。各地信用惩戒标准不统一,人为制造不同地区营商环境的不公平。

总之,现有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了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失信内容不够完善、惩戒措施不够到位等诸多问题。考虑到当前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进展、形势和发展需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强制退出机制等方面筑牢信用监管的制度规则,同时,要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社会共治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从而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体系朝着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共治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3 标准化工具适用理论分析

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实现效果是从“相对无序”化为“相对有序”。在社会科学领域,标准所规定和约束的对象从个体扩展到群体以及群体之间的关系,由群体中的个体特征和关系特征所构成的群体特征是社会管理标准化的主要对象。市场监管领域中的信用监管就充分满足了以上几点特征:一是市场主体具备生产流通的商业特征,二是信用关系具备信息沟通互认的社会特征。标准的作用是不断将抽象化为具象,标准化的过程是不断抽象概括的过程。这充分证明了市场监管信用标准的自然性。另一方面,标准本身的群体性也内在地要求标准所要规定的外延对象具有普遍性,标准一旦经过权威机构批准和认定,则整个适用群体都必须服从。这就构成了市场监管信用标准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4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构建

标准是一种重要的符号资源,符号的高度集中使用说明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知与评价形成统一,认知的统一更容易建立稳定统一、共识度高的声誉市场。标准体系是为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进行规划,并提供依据,既是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工作,又是标准化的前期基本建设工作。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是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重点标准的研制指明发展方向。基于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5个重要环节,本文最终提出一套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见图1。

图1 市场监督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图

通过图1的市场监管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图,体系框架主要包括信用基础类、信用信息归集类、信用信息评级类、信用信息共享类、信用信息应用类、信用修复类6个模块,具体如下。

(1)信用基础类

信用基础类标准包括信用基本术语、标准化工作指南等基础性标准,可以直接采纳已有的信用国家标准,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化工作提供基础性指导。

(2)信用信息归集类

信用信息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实施基础。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包括3种,分别是行政主体主导、企业自行申报和第三方或者媒体、公众通过曝光与投诉产生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归集目的是为了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需要建立档案数据项规范来作为信用信息归集的建档依据。

(3)信用信息评级类

信用信息评级作为声誉的信息源头,是将复杂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通过评级标准简化成为信用状况的直观表达,并用作判断主体信用状况的依据。信用信息评级的关键是需要统一的分类依据,依据统一的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来划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确认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其次作为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市场上的评级机构和评级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信用信息共享类

信用信息共享是信用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信用信息共享包括3个维度,一是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二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不用将复杂的行政处理过程展示在公众面前,简明、接受性高的信用信息公示更有助于引导公众、市场与社会进行正确的选择,通过“精巧披露”,将专业性、复杂化的信息转化成公众接受程度高的简要信息向公众公开,使之达成“有针对性的透明度”。三是政府与市场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政府与第三方征信机构、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开放利用信用信息数据,提高信用信息的监管准确性。在这3个维度中,平台建设和信用承诺格式标准也是必不可少的。

(5)信用信息应用类

信用信息的应用包括信用分级监管和信用奖惩,信用信息的应用是信用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环节。信用分级监管是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对不同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进行“差别化监管”。信用奖惩是指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奖励与惩戒措施。在信用奖惩环节中,标准是以辅助执法、补充执法依据的形式存在,不能单独构成执法依据和主体。

(6)信用修复类

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围绕自身的信用状况,从“修”到“复”,按照既定规则、制度和流程对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修改,解除惩戒措施,重塑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在这个环节中政府通过标准的形式设立信用达标门槛,推动企业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做出承诺,重新被社会接纳,以达到维护和改善失信状况的过程。

5 结语

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标准也是指导实操层面的统一规范。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中除了制度机制层面的政策保障外,还需要标准化进行必要的技术支撑。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建设要在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下,推进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应用、管理和服务标准的查漏补缺工作,搭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评级、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等相关标准,充分发挥信用标准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作者: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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