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局属相关单位: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日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农村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市级及以上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挂钩实施是指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用档案查询情况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产品监测、标准化生产、农药化肥严格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信用档案是指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或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挂钩条件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构、行政村申请相关扶持政策时:
(一)将下列情形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一年度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省、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列入信用黑名单。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年度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80%。
第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
(一)将下列情形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
1.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三年以上;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B档以上;
4.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5.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良好等级以上,或农业农村部门信用综合评价B级以上。
6.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主体。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查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或存在销售、使用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行为。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连续3次检测不合格;
3.连续二年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发生农产品质量抽检拒检或推诿不配合的。
第三章 挂钩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主动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挂钩条件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坚持“谁立项,谁负责;谁组织,谁落实”原则,申报县级扶持政策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市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挂钩对象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及时督促组织整改,并将落实挂钩政策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依据本实施细则,切实将挂钩机制执行到位。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0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