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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过了法考,也不一定能申请实习律师!
2021-04-26 09:56:26 来源:法律内参

近期,全国律协印发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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