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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2021-04-01 09:40: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为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规避、妨害执行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现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情形的,将视情节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前,本院将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对被执行人涉嫌规避执行的案件,将采取多种执行方法和措施并深挖被执行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固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证据。

三、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将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将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处刑罚,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六、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会依法采取网络查控、住所搜查、强制审计等执行措施;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住所搜查、联合惩戒、上网追逃等措施。

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是党员、其他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相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建议依法依纪对其处理。

八、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经本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屏蔽其失信名单、缩短其失信时限、解除其高消费限制。

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藏身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在此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制裁。

举报电话:0793-7416825

特此公告

婺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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