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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扎紧政府采购“篱笆”拟对采购人实施严格信用监管
2021-03-18 09:10:27 来源:九派新闻

注意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未经专家论证及监管采购进口产品、通过样品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这些招投标行为,以后都可能纳入严重失信行为。为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各级政府采购,近日市公管局拟定了《合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设定20多种严重失信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合肥市行政区域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信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其中,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通过推出新规,将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处理,并对采购人的诚信信息予以公示惩戒。在政府采购中,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以后,采购人发生哪些行为,会纳入严重失信范畴呢?

据了解,其中共有20余种行为,包括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经专家论证及监管审核采购进口产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

期限:失信行为至少要公示三个月

采购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由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局负责认定。采购人失信情形的来源包括供应商投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控告和检举,相关监管部门对采购人的考核评价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材料。

采购人有失信行为的,将推送至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作出认定之日起半年;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作出认定之日起三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提出了救济措施和信用修复条款。比如,拟修复信用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且修复前该采购人在记录公示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录公示期内不予修复,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其政府预算

以后,采购人信用行为情况将纳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和政府采购工作考核。对失信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列入监督重点检查范围。

对采购人存在失信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其政府预算。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纪的,依法实施追究违纪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新规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4月12日,如有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05611564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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