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则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加强和完善国家层面的 社会信用立法,才能使社会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依,促进我国信用建设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条件成熟时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建议牵头部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二)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信用”是信用法律法规中的核心概念,若其内涵外延不清晰,则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的适用范围,会造成实际工作中适用混乱的情况。因此,建议对“社会信用”的概念,应当更加聚焦其法律特质,并明确其核心的功能属性。
(三)科学界定社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程序。一是建议要明确界定社会信用信息范围,要求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和更新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二是要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制定完善失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惩戒、应用的统一规则,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
(四)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相关标准。一是加快建立健全一套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积极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合理引导市场化机构规范发展;二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救济标准和信用监管规则、标准等,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异地应用。
(五)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建议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投诉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严格规范相关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三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引导信息主体改过自新、向善向上。
(六)加强社会信用良好环境建设。一是建议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普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二是要强化教育引导。将诚实守信纳入学校德育课程和校园文化建设,让青少年把诚信的优良传统传承下去;建议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做诚实守信的表率,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让诚实守信在全社会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