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云南省委会副主委、中国新高教集团董事长李孝轩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时建议,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查询平台。
李孝轩代表说,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优质的公共信用服务产品,现有信用信查询公共平台在覆盖范围、信息丰度等方面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建议对现有查询平台进行整合和重新定位,加强各政府部门数据的联通共享,建立覆盖企业与非企业类主体、功能纯粹、收录标准统一的“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查询平台”,向公众提供有关市场主体设立、存续、许可、处罚、失信等维度的基础性权威信息。
李孝轩代表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信用环境得到了持续改善。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以来,国家推出了诸多公共信用服务产品,对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信用意识起到了显著推动作用。尽管如此,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当前一些公共信用服务产品精细化程度及内容丰度与市场经济的需求尚有差距,这一点在信用信息公共查询平台建设方面有充分的反映。
李孝轩代表表示,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查询特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及信用状况的公共网络平台主要包括:“信用中国网”,该平台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发改委及央行指导)建设维护,属于综合性信用服务与宣传平台,侧重各类社会主体的失信、守信信息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平台由市场监管部门建设维护,提供企业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变更、行政许可、处罚、经营异常、违法失信信息。“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由民政部门建设维护,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异常活动及违法失信信息。除了上述政府部门建设的查询平台,还可通过司法部门主办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司法执行失信信息。
李孝轩代表说,2014年以来,我国信用服务行业逐步兴起,从业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多维度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查询服务,帮助用户了解评估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由于切中市场需求,这类企业得到迅速发展,相关网络平台活跃用户总规模超过千万,这说明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对优质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已日益强烈。
“我国现有的信用信息公共查询平台由政府主导建设,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基于这一特征,不宜将公共平台与商业平台等量齐观,但通过二者比较可以找到公共平台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方向。”李孝轩代表说,具体而言,现有信用信息公共查询平台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各平台定位不协调。目前各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既有侧重,也有交叉重复,如当前企业类主体与社会组织分属两个平台,尚未实现一网通查,而“信用中国网”虽然覆盖企业类主体与社会组织,但仅收录部分信用信息,有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尚不全面。此外,现有平台除了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外,还承担了其他功能,如“信用中国网”大部分板块以政策案例宣传为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都兼有网上办事填报功能,并非单纯查询平台。由此造成现有平台查询的便利性较差,其根源是现有平台的定位总体上还是相关部门各自职能的延伸,缺少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
第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透明度低。在我国需要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外国商会,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当前公共查询平台上提供的社会组织信息有限,除了基本信息外,社会组织既往变更的情况、主要人员信息等公众无法获知。虽然相较于企业类主体约1.2亿户的巨大数量,社会组织在总数量上较小,但其参与社会经济的广度、深度与企业并无显著差别,在此前提下其信用信息的透明程度却远低于企业,无形中增加了与社会组织交易的信用成本。
第三,信息丰度、准确度不足。每个市场主体在存续期间,其经济活动往往涉及多个政府管理领域,因此,需要获取多维度信息才能完整呈现其信用水平。现有平台虽然设置了较为丰富的信息展示项目,但多数情况下实际呈现的信息仍然以工商领域为主,缺乏其他部门信息,造成同一主体在不同平台上展示的信息存在差异。即便是同一信息,不同平台的分类方式也存在差异。这都与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的权威性不符。
李孝轩代表说,我国当前已经进入到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在关注交通、通信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当关注信用服务产品这类软性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结合上述分析,建议:
对现有公共查询平台进行整合和重新定位,加强各政府部门数据的联通共享,建立覆盖企业与非企业类主体、功能纯粹、收录标准统一(社会组织按照企业标准公示各类基本信息)的“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查询平台”,向公众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存续、许可、处罚、失信等多维度的基础性权威信息。
通过对信用信息公共查询平台的统一规范,可以形成基础公共产品与差异化商业产品相辅相成的局面,满足市场经济对不同层次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提高经济活动的信用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考虑到国务院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提出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要求,并由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落实,而本议案内容与指导意见相关,故此建议由上述两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