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山西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应当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就“捏造事实”的具体情形、虚假诉讼常发环节、虚假诉讼的发现途径、易发案件的常见类型以及重点审查的情形等作了详细列举,便于司法理解和实践操作。
《规定》提出,公、检、法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相互借调、复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案件卷宗,并明确了公、检、法在履职中移送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以增加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虚假诉讼防范意识。加强沟通联系机制建设,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