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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处罚100万元!海南反消费欺诈新规征求意见
2021-02-24 09:21:23 来源:人民资讯

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公告。《规定》指出,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落实“消费欺诈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消费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规定》。

《规定》表示,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规定》明确了“消费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变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欺诈消费者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偷换材料、偷工减料等方式欺诈消费者的;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最高处罚100万

《规定》指出,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经营者并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有关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

对经营者予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的期限应当不少于3个月。经营者为单位的,对其股东(投资人)之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关于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处罚,在同一交易市场,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30万元的罚款;对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罚款。

实行不诚信“黑名单”制度

《规定》提到,建立“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制度,对有主观恶意、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消费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列入“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信用中国(海南)公示外,还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曝光。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因消费欺诈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在申请商事登记、资质资格、行政许可、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等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给予不予受理的限制: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一年内不予受理;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三年内不予受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五年内不予受理。

《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和方式

时间:2月19日至2月28日

方式一:发送电子邮件至4523777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反消费欺诈规定修改意见”。

方式二:传真至0898-66726217。

方式三: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4号省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301室,信封请注明“反消费欺诈规定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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