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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以立法促文明树新风
2021-02-22 09:35:46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既要通过道德的教育引导,更要重视法律的规范约束,以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2021年1月1日起,《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海南首部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专门性法规,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等6章55条,通过立法促进文明、引领新风,优化营商环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回应时代呼声

当前,海南正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对全省城乡环境和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范文明行为,是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文明形象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海南深入开展社会文明大行动,全省城乡环境面貌有了明显改善,居民文明素养有了明显提升,但是不文明行为仍时有发生,与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标准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景差距较大。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目前,群众对社会文明程度的期待越来越高,由于国家层面尚未专门立法,部分群众对不文明行为的规定并不知晓,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

2019年5月,海南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联合组成起草小组,分别赴三亚等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前往深圳等地学习先进经验,并发布关于征集海南省“十大不文明行为”的公告。

2020年2月9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通过,其中包括制定《条例》。同年3月,海南省委宣传部向各市县党委宣传部、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年5月,邀请法学专家、社会公众等召开评审论证会。经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划定文明界限

思想无界,行为有界。《条例》突出时代性、地域性要求,规范公共场所、交通出行、日常生活、旅游和就医、民风习俗等行为,明确确立公民行为准则。

《条例》提出,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等。尤其是,禁止在全省公共海滩、公共浴场裸晒、裸泳,填补了我国该领域立法的空白。

同时,《条例》规定不得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便溺,不乱扔废弃物。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维护公共安全,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等。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条例》明确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驾驶机动车时,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通过斑马线时应礼让行人。不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等。

为做好疫情防控,弘扬传统美德,《条例》提出公民应当文明用餐,反对浪费,在公共场所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低碳生活。公民应当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占用公用设施,不乱停乱放,文明饲养宠物。

《条例》还规定,公民应当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爱护文物古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服务制度,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提高生态环保意识,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倾倒废弃物,不踩踏珊瑚礁、红树林等。

奖惩双向发力

“现对你处以50元的行政罚款……”1月28日,儋州市开展《条例》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对那大镇一小吃店开出制止脏乱差不文明行为的首张罚单。

海南省通过《条例》实行奖惩并举、双向发力,加强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措施,推动形成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互动互补模式。

在《条例》中,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紧急救助、志愿服务行为的优待和礼遇措施进行规定,对文明行为信息予以记录,规定相关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单位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信用联合惩戒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治理不文明行为的有效方式。《条例》规定,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会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个关键词,一是奖励,二是惩罚,三是责任。”1月19日,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吕鸿在第九场海南“十三五”建设发展辉煌成就系列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条例》旨在通过奖惩结合的方式,加强文明行为的促进与保障。

共建共治共享

“阿姨,以后要坚决对不文明行为说不……”2021年元旦,《条例》实施首日,海口市琼山区组织志愿者来到海口汽车东站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乘客文明出行。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良好局面。《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条例》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公共服务企业、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等应依法履职。大众传播媒体应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充当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条例》还明确,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据了解,《条例》坚持德法兼治,健全不文明行为执法保障机制。首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注重教育引导,综合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文明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文明行为的普及与促进,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省文明委专门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稳步推进《条例》顺利实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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