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黑龙江省首部地方信用建设法规《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哈尔滨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工作上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条例》共6章45条,重点围绕哈尔滨市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诚信建设,保障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完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法制环境等方面工作,在《条例》规定的框架下,健康有序地推进。
《条例》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运行和维护。
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诚信施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国家机关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供。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享信息不得侵犯社会信用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条例》规定,对违法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当实行事前告知。严重失信社会信用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等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公开、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将该信息从信用门户网站、查询界面撤除删除,转档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变更信息或者书面告知,并告知社会信用主体。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公开、使用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