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山西省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此举意在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民众切身利益。
据了解,信用评价制度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度、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6方面内容。
为净化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提升医药行业创新动力,维护民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医保局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建立该省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山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需提交守信承诺。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