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的主题是“诚实经营、守信服务”。 诚信是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牢固基石,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如今,在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同时,有一些商家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税漏税、逃债骗贷等行为频现。这些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寿宁县平溪镇某超市经营者周某从一不明身份的送货人处购入 “天之蓝”白酒7瓶、“海之蓝”白酒43瓶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5箱。上述白酒货值7140元,饮料货值580元。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案涉白酒为假冒产品,案涉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的外包装高度相似,足以引起混淆。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周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扣押涉案白酒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并决定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3000元。
其后,周某未及时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寿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周某有履行义务意向。同时村委出具证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与家庭困难证明,周某暂无履行能力。按照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据《寿宁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周某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法院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促其诚信经营,履行法定义务。
据悉,寿宁县人民法院按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制定了《寿宁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被执行人因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或禁止,但其中也有部分被执行人有着强烈的履行意愿。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就是为了重新“激活”这部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案件。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等。
我国自古有着诚信重诺的传统美德,商业文明的延续中潜藏着诚信经商之道的古老基因。诚信是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牢固基石,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用好“诚信利器”,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核心,优化诚信营商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