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首次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一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为交通运输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唯一试点单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德胜。
问
请您介绍信用承诺制度在海事领域的推行情况。
曹德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指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消费稳定增长等工作任务,须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保障。我们认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要求、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近年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结合海事“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探索推行海事信用承诺制,试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力推进海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9年5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选取天津等13个省(市)和交通运输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部海事局作为部内承担此项试点工作的单位,选定上海海事局作为试点单位。
2019年8月,上海海事局出台《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通过不断迭代更新,最终将适用事项扩大至74项,减少证明材料扩大至119份,占所有办理事项的比例达到70%以上。通过对原有申请、审批、检查等基本流程进行精简和整合,群众办事时间缩短三分之一以上,获得了辖区企业与群众的广泛好评。
递交告知承诺书。
据了解,自2019年8月告知承诺试点正式实施至当年年底,上海海事局共适用告知承诺办理海事业务5547件。以承诺书代替公司营业执照原件、《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等证明材料,预计每年为企业、船员节省人力成本800多万元,节省工期、船期及其他经济成本近3000万元,节省工时32万多小时。数字背后印证了航运经济发展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上海港的航运周转率和服务能力,取得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对于试点事项,海事部门确立了“双核查”“双惩戒”和“双公开”监管新模式为之保驾护航。“双核查”,就是在线上核查营业执照信息的同时,按风险与可控性确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双惩戒”,是指对于虚假承诺者,会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也会公开失信记录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双公开”,就是对于核查难度较大、社会广泛关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将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对于一般事项,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公开,进一步增强申请人的承诺信用力。截至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有不实承诺的情况。
问
信用承诺制在海事管理和服务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曹德胜:信用承诺制在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促进航运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第一,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按照原有的审批方式,在申请时需提交一大堆材料,我们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果缺材料则要求申请人补上,材料补正后再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如果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的管理模式,原来需要提交的部分材料可以不再事先提交,只要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就可以直接进入审批程序,省却了补正程序,减少了流转时间。
审查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更大地保护和激发了航运市场主体活力。时间就是效率、就是财富,企业办事时间是营商便利度的关键性指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基础。适用告知承诺,能节省船舶的停航时间,大大降低船期、工期等损失,尤其是今年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适用告知承诺不仅减少了人员的奔波,也直接减少了人员的接触和交叉感染,助力企业复产复工。
第三,更好地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今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之前有的海事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只批不管”等问题,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减少事前的把关,加强事后的监管,从“理念转变”带动“职能转变”,着力解决海事监管存在的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突出问题,创新构建新型监管方式,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四,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告知承诺管理核心就是以信用为基础,因此,告知承诺申请人必须信用良好,同时,告知承诺是以行政相对人签字为担保,明确如果达不到承诺要承担什么责任,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问
当前在推进信用承诺制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或阻力?
曹德胜:我认为当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覆盖范围不够广。从覆盖区域来说,当前的告知承诺试点项目,仅在上海地区推行,还未做到全国复制推广,受众面有限;从覆盖事项的数量来说,还没有做到能试尽试,还有不少风险防范可控,事中事后抽查可行的事项没有纳入到试点范围中来,如船员任解职等;从适用事项的材料范围来说,还比较保守,目前适用证明材料清单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仅设为原件,一般还需申请人提供经校核的复印件,未能彻底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是配套的制度跟进不够。当前,海事信用承诺制在系统层面还没有制度规定,按照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和静态业务有关履职标准,申请要件必须齐全,如果申请人书面承诺不实,海事部门基于不实的承诺作出行政许可、备案、确认等决定的后续处理环节存在风险;同时,在操作层面也没有具体的流程和标准。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制定了有关安全诚信船舶管理等制度,但总体上是自选动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对哪些可以容缺、哪些可以承诺后补齐的尺度掌握不一。
三是信息化配套和信息共享不足。当前海事各类信息化系统开发,未考虑嵌入告知承诺等信用管理手段。告知承诺制试点只免除了提交原件的要求,仍要求相对人提供复印件,海事政务办理系统没有与相关的户籍、工商公示和相关信用平台对接,尚未达到地方政府直接免于提交申请材料的告知承诺程度。
问
“十四五”时期海事信用承诺制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算如何推进?
曹德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今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大力推行海事信用承诺制、完善海事信用体系建设,是海事“十四五”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要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来思考谋划和推进海事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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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海事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立足于更好服务交通运输发展大局,合理确定目标和任务举措,坚持“企业得利、百姓受益”的导向,加强海事信用监管的顶层设计。事前注重推广信息公示披露、事先告知承诺、信用报告查询等制度,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事中加快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分析预警等信用监管手段,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事后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切实加强信用约束。同时深化信用信息平台与“一网通办”系统的对接,将信用信息作为内部核查应用,实现“逢办必查”。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管理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修复流程。
二是抓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放等基础性工作。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的作用,主动对接相关数据源单位,加强数据归集和共享;主动对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省数据中心信息平台建设,补充更新各类信用信息,打造高价值的信用数据库;对授权查询数据,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加强诚信宣介力度,不断扩大用户知晓度和覆盖面。
三是着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差的企业严格管理,发挥信用联合惩戒作用,加大监管检查频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将有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加大信用知识、诚信理念、信用成果等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推动诚信进船舶、进校园、进企业等,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是依托信用监管为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信用工作也要从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手。下一步,将在海事系统全面推广实施告知承诺制,帮助航运企业渡难关、增信心;围绕打造一流航运市场环境,推动形成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跨区域信用应用;加快建立规则统一的制度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实现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