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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以良善之治营造“诚信兴商”的社会环境
2020-10-15 11:29:55 来源:新华信用

王伟:以良善之治营造“诚信兴商”的社会环境

传统的中国文化讲求“仁、义、礼、智、信”,诚信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在现代社会,诚信已经成为社会成员之间彼此信任及合作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行的基石。当前,诚实守信、诚信兴商,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是诚信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和塑造者,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履约守法,既是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企业乃至于企业家的时代担当。在新时代,企业的诚信需要以诚信价值观为引领,依靠德治、共治与法治等方式,实现对社会的良善之治,真正营造“诚信兴商”的社会环境。

企业诚信的道德之治

现代社会是诚信社会,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当讲求诚信,童叟无欺,诚信对待客户。企业诚信是赢得客户、赢得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万分呵护自己的市场信誉和社会声誉。借用一个时髦的表达,企业应当爱惜自己的“羽毛”,否则可能会声名扫地,铩羽而归。

在企业诚信建设中,人的诚信是企业诚信的基础,道德教化是强化企业诚信观念的根本之道。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等重要主体,是诚信建设中的关键少数。企业的员工是企业诚信的落实者和践行者,折射着企业的诚信状况。加强道德教化和行为自律,倡导和弘扬诚信文化,这是推动企业诚信的根本之道。

诚信文化应当贯穿于企业的治理和运营过程中。具体来说,企业要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构建反欺诈、反舞弊机制,强化对不诚信行为的问责,将诚信文化贯穿于企业的每一项决策以及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做到人人诚信,事事诚信,最终打造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

企业诚信的社会之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社会基础。诚信建设,不仅仅需要企业的自觉自律,也需要依靠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实行社会共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通过自我约束、法律强制、伦理道德、社会规范、行业自律等多种机制,依靠企业、社会公众、政府监管、新闻媒体等多元主体,可以形成各方协同参与的社会共治的格局,促进企业履行约定义务、遵循法定义务。由多元治理主体、多元治理机制推动构建的企业声誉机制,能够有效约束企业行为,推动企业诚信。因此,注重发挥各方力量进行社会共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凝聚社会共识,这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社会基础。

企业诚信的法律之治

在现代社会,诚信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一种法律要求,企业诚信的底线要靠法律去坚守。在现代民商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具有君临法域的统帅作用。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其他各类法律制度中,守信践诺也同样是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企业诚实守信提出了法律要求。对于一些严重失信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惩戒机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等,部分法律法规要求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进一步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将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其中,制定专门的社会信用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法依据,是构建社会诚信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

社会信用法要促进信用信息的有效传递。在一个信息高度畅通、高度流动的社会,信息高度透明,企业的信用信息能够最快、最大范围地传播,这让社会有机会对企业的诚信状况进行有效的判断。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等机制,借助于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机制以及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传播,让社会公众有更多的机会识别和判断企业的诚信状况,实现更加良好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社会信用法要以信用奖惩作为制度构建的重点。失信者受到惩罚,守信者受到激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具体体现。在企业信用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构建市场性、行政性、行业性、社会性的信用奖惩机制,尤其要在银行信贷、政府采购、上市融资、公共服务等领域,构建相应的信用奖惩机制,使失信者受到更多惩戒和约束,加大其失信成本,使诚实守信者得到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感受到信用带来的正能量,这将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企业诚信向善。(作者王伟,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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