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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77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呼和浩特市本土 营商环境的建议》的答复
2020-09-24 09:47:50 来源: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张志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呼和浩特市本土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高度关注。您提出的建议,我办非常重视,专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如何落实建议内容,并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和沟通,就关于完善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改善信用环境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1.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的联合惩戒工作

为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的诚信度,我办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每年对融资公司进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进行通报。在融资担保公司办理申请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一直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设立、变更审批事项中,需要公司和高管人员做出信用承诺,包括《融资担保公司承诺书》、《出资人承诺书》、《高管人员承诺书》并提供了承诺书的样本。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批准,审批事项需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做出信用承诺,签定《分公司承诺书》、《分公司负责人承诺书》,并提供了信用承诺书的样本。在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合并、分立、减资及备案审批有关事项也需要提供信用承诺,包括《出资人承诺书》、《高管人员承诺书》。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潜在风险状况,特别是重点关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利用“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公示系统,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2.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红黑名单”制度

为了加强我市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司诚信经营,2018 年我办建立了《呼和浩特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公司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进行了规定,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该管理制度,确定了这两类公司的红黑名单,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3.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在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中,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等查询公司信息,特别是在审核旗县区金融办报送来的公司申请事项时,必须查询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

我办还在《呼和浩特日报》、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多次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防范非法集资等事项刊发公告,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公告包括:为防止非法放贷、暴力催贷等行为,告知公众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我市74家小额贷款公司名单,以区分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打着“小额贷款”名号从事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活动的机构;对三年未参加年度考评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小额贷款公司登报公告;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登报公告;敬告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否则发生损失,后果自负。

4.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为进一步落实公务员诚信问题,按照《关于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18〕313号)要求,我办为全办工作人员建立了《公务员诚信档案》,要求每人高度重视自身诚信问题,强化诚信意识,增强自律性和责任感。

5.通过诚信宣传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和规划,提升我市城市信用指数,普及信用知识,树立诚信意识,弘扬创新文化,我办深入开展了诚信宣传。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和单位职能,重点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健全组织联合发力、加大宣传注重预防、监测预警普遍摸排、重点监控坚决打击的工作思路,做好处非工作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大力宣传,更好地维护了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防止了非法集资失信事件,有效的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后,我办进一步提高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抓实,不断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做好“双公示”工作

2017年10月以前,我办没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涉及到我办监管的融资担保公司。2018年下半年,在自治区金融办的统一部署下,我办重新梳理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权责事项清单,报市编办审核。下一步,我办按审定的行政权责事项清单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

(二)做好信用信息目录的普查工作

按照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要求,加快进度,主动对接,做好信用信息目录普查表的梳理工作,以便于信用体系建设后续工作的推进落实。

(三)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的日常监管中,继续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等查询公司信息,特别是必须查询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

(四)做好对融资担保公司等管理中的联合惩戒

密切关注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潜在风险状况,特别是重点关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防范这两类公司发生非法集资和暴力催贷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其他部门交来的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及时沟通。

(五)继续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

结合我办实际,积极创新诚信宣传教育方式,最大效能的发挥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开展经常性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网格化巡查相结合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处置,从根源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净化信用环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信用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