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不合规将被联合惩戒
在本次 《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事宜通知》中规定 ,对 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销售现场显要位置公示抵押情况,不得销售已抵押或抵押范围内的房屋。
(2)金融机构负责监管抵押借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设定抵押的项目需撤销抵押方可申办预售许可,取得许可后进行销售。
(3)现房销售不得销售抵押范围内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抵押房屋,并在销售进程中明确告知意向购买人抵押情况。
以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金融部门必须要求提供已网签并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外,通知中规定,针对不按规定及时网签而产生的一方二卖,售后再押,违规押后再售等违规情形,购房者可以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涉及到违规不及时网签的,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将暂停开发企业资质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系统,住建部门统一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