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鼓励当事人守法经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镇江中院在全省率先制定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给予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的意见(试行)》,旨在通过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在执行工作中做到“刚柔并济”,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对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依法给予信用激励,信用激励措施包括出具《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依法减免案件执行费、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地方信用管理部门提升其社会信用评价、在法院网站等平台发布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信息,激励措施可多项同时享用。
对于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及时修复其信用。信用修复措施包括对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屏蔽和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等。
此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停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的,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但存在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司法的行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恶意串通等不诚实守信行为的不予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