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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信用智库专题讨论会建言北京信用立法走向务实深入
2020-08-25 10:54:53 来源:新华信用

今年6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项论证报告》,将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纳入了2021年市人大审议项目,北京信用立法工作进入全面推进稳步实施阶段。

近日,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统筹领导下,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联合中宏网、北京信世界社会创新发展中心组织召开“2020年北京信用智库专题讨论会”,邀请北京信用智库专家及北京信用联合决策咨询机构代表共同探讨信用立法与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话题,群策群力推动北京市信用立法工作务实深入开展。本次讨论会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办。

发挥北京优势,让信用立法具有“北京特色”

在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处长张宇航表示,北京市信用立法要围绕“应用”开展工作,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治、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强化应用”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巩固成果和鼓励创新相结合”“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推进立法工作,落实民事主体信用评价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重点突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应用、强化正向激励、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加强主体权益保护、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七方面内容,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信用新格局,吸取外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及监管经验,发挥北京优势,建设具有北京特色的信用体系,夯实信用应用基础,为信用服务业的壮大发展、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表示,中央出台文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诚信价值观的法律化已成为基本方向。北京市应该依托这一背景,在科学立法中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序开展信用立法工作,推进诚信价值观真正融入北京市信用立法。

在对国内其他地区信用立法工作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王伟教授指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中提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方向建设方面,很多地区的信用立法偏重于对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进行规范。《上海社会信用条例》以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为切入点,用两个条文规定了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南京社会信用条例》在结构上出现一些变化,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统筹安排,进行整体的立法设计。北京在信用立法时将采取什么模式?把政府和司法机关当作诚信建设的主体,还是营造诚信环境的主体,需要认真考虑。理性思索北京市信用立法模式,探寻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合适地位极其重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信用问题应该整体进行推进。公权力主体诚信可谓是“第一诚信”,对引领诚信社会建设至关重要。此外,北京市在开展信用立法时,要兼顾到当前行政处罚法修改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

中宏网总裁毕俊杰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北京信用立法应该以应用为引导,通过应用引导以鼓励信用产业发展。

北京企信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玉遐认为,北京立法应当发挥政务诚信的引领作用,应对政务诚信作出更有分量、更有操作性的规范,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失信应承担同等责任,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社会信用建设进程。

中投国信(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荣通过对比分析各地立法情况后,认为明确北京市立法诉求对于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尤为重要,北京信用立法要坚持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细化、补充、完善国家法律规定,建议要划清3个业务边界,厘清5个模糊地带,弥补5个缺失,建立完整的法律结构体系,确保立法能够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明确定位与优势,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北京作为全国的首都,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的作用,如何明确信用服务业定位,通过法律体系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优质的信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营商环境,成为本次研讨会中,专家议论较多的话题。

王伟认为社会信用立法要从国家、地方、社会三个层面,发挥信用服务业主体优势。从国家层面而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相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严格法治的要求,企业征信要实行真正的形式备案制,推定市场竞争;个人征信继续实行许可制,但应当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评级领域要建立相对统一监管机制,改变目前分散监管格局;担保行业要按照民法典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努力发挥更大作用;保理合同已被列入民法典,这为保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根据,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和商务监管格局;商账追收的法治程度较低,要尽快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在地方层面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需要做到以下四点:一要建立全面的支持体系,包括政策、财税、人才、法律或其他公共服务等多元化的支持体系,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制,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要创设信用经济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对信用服务业进行支持,鼓励企业通过信用服务机构,提高信用管理专业度;三要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双向融合,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开发利用的机制,实现必要的市场化利用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补偿费用;四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治理,包括参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尤其应该旗帜鲜明地把信用惠民的相关内容写入立法中,为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治理预留空间,也让百姓真正感觉到信用的价值和信用服务便捷性。

北京信用协会秘书长安明表示,北京市的信用服务业具有机构数量最多、分支齐全、技术先进、作用凸显等特点,但由于多头监管等原因,仍然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缺失、行业规模弱小、实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因此,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信用建设机制,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有效实施,发挥信用体系推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迫在眉睫。期待借助信用立法,信用服务业能够做到七个“明确”:明确行业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范围、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服务产品的法律地位、明确建立全环节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规范、明确行业自律,规范信用行业秩序,有效解决信用行业问题,强化信用服务产品在各领域应用,培育信用市场,促进北京市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数知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田京海提到,北京市具有深厚的信用理论研究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积累,信用产业在全国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有必要从“厘清与信用行业发展相关的五类主体和三类载体”“以‘用’为先,确定‘信用服务市场’核心地位”“培育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是发展信用市场的核心”“促进信用积极发展与信用行业发展”四方面探讨信用服务业发展。界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市场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五类主体在信用服务行业、信用服务产业、信用服务市场三类载体中的职责及作用。深化建立信用服务市场的重要性,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六方面管理即市场经营备案管理、市场业务规章管理、市场信息安全管理、市场业务统计管理、市场主体权益管理、市场评价质量管理,对市场开展政府采购、制度安排、补贴扶持、基金支持、数据支持、组织撮合、荣誉激励七方面建设,明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核心在于使用第三方数据和第三方提供服务,从利益上打破数据资源分割、利益冲突加剧的局面,确保立法在行政及市场上根本解决影响信用市场发展问题。

毕俊杰认为,要将信用贯穿于“五新”战略之中,让信用起到支撑作用。同时,要明确信用服务业范畴,聚焦产业发展,让信用产品真正应用起来,做到政府机关必须用、国有企业建议用、民营企业鼓励用。建议信用产业园区建设以市场为驱动,相关企业自然形成聚集,再延伸为园区。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产业自然聚集。

北京联合大学赵承寿教授建议,信用服务机构作为金融行业下游基础服务行业,应当聚焦信用信息服务,厘清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关系,确保信息服务与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全力拓展信用服务行业的业务领域,突出信用服务业主体功能,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优势,让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起到应有作用。

北京信世界社会创新发展中心主任井华建议,应从社会信用服务角度做布局引导,借助场景配套推进,在信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让社会组织不仅做“第三方”,还可以履行“第四方”职能,通过协调、融合、监督发挥作用,确保信用行业保持发展活力。

激励与关爱机制,逐步规范市场引导应用

张宇航表示,要深入挖掘政府“深服务”,引导行业和企业重视信用培育,建立工作保障,深化信用行业治理,促进信用行业创新发展;明确政府自身定位,厘清发展的“应用权”,面向政府监管及社会应用角度开展权利应用;确保社会信用内容为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服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程亮以江苏省信用立法为例,提出信用市场共建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他指出,在当今社会中,完全依靠市场行为使用信用产品的条件还不成熟,要先在政府体系内使用信用产品,引导公众养成使用信用产品的习惯。转变信用行业角色,使信用行业成为数据提供方,能力提供方和资源、服务提供方,配套出台信用机构管理办法,提供精准的监管措施,帮助企业规范自身行为。

王伟以宁波市为典型,介绍宁波市对于守信企业采取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信用修复等信用激励措施: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支持等方面获得激励,有效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同时,浙江省台州市制定的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也将信用激励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为推动企业诚信向善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王伟认为,北京市作为北方经济重镇,应该在守信激励方面多做一些实践,不仅做好失信惩戒,还要关注守信激励,通过信用手段促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现实问题。

马玉遐认为,在实施惩戒措施时,要重点惩戒有履约能力而没有履约意愿失信主体,希望政府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失信程度,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有效定义红黑名单,对联合奖惩机制及流程规定加以技术性规定;明确信用救济的路径,明确对信用披露不实、惩戒错误等不良后果的惩罚机制,避免信用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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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范文清认为,全国各地有三分之二的省市已经或正在出台信用立法,但名称和内容有相同点,也有一些区别,北京的信用立法要“实用”,不能搞“大而全”,要在某一方面实现突破(比如信用应用、惠民便企等),一定要有亮点。另外,立法中是否能规定如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如何在社会监管中强调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服务机构也要开展分级分类监管,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于信用产品要通过立法确定,满足市场需求,采取登记制,这样才能真正扶持正规征信服务机构发展,促进信用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咨询副总监曾莉也呼吁政府关注“已犯错”的企业,给予救济渠道;在非传统领域,期待政府制定支持行业发展具体政策,提供更多支持及帮助,推动企业发展。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政研总监田林建议条例中对信用监管措施精准分类,把行政机关发布的带有行政制裁性质的失信惩戒措施,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纳入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建议条例中适当写入政务诚信建设的内容,通过政府的以身作则带动和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解决难点痛点,确保行业发展活力

围绕信用服务业发展的难点与痛点问题,与会专家也提出了许多建议。马玉遐在发言中表示,借助立法需要打通“信息归集难”“信息应用难”两大堵点、痛点,明确数据产权,盘活数据资产,提高信用数据质量的想法。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天眼查)政府事务总监沙海蓝建议政府联合高校,构建新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结合科技园、产业园或特色小镇,在园区内嵌入相关信用产品,建立园区信用体系,为担保公司、银行、企业解决贷款、担保、服务落地问题,推动信用建设。

中胜至训(北京)咨询有限公司郁敏认为,信用立法的应用和实践应当建立在保证数据质量以及安全隐私的基础上,因此立法中需要逐步明确数据的归属权和使用权,在进行信用信息的归集时要多方核实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并积极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确保信用数据采集、归集、使用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防止数据滥用,从而保护用户的隐私。

北京全民普惠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罗京提出,企业账款逾期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发展中的一大痛点。应该将商账催收问题,企业账款逾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领域。通过信用治理,改善营商环境,解决非银行类违约欠款问题。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温玲提议,政府应该加大信用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信用人才专业度,推动信用领域发展。此外,信用服务机构在产品和数据方面,要与政府建立共享、共用、共建的双向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信用产业发展。

此外,曾莉表示,政府应该向企业开放数据,作为回报,企业可以将一些市场化的数据反馈给政府部门,比如水电缴费数据等,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人大会议体系中,建议政府部门应通过立法回应企业诉求,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共建共享互动的社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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