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愿意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请求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得知法院出台了信用修复激励机制,被执行人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主动找到诏安法院执行法官,申请信用修复。
此前,根据法院判决,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诏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的货款105万余元。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虽口头表示愿意配合但迟迟未履行。诏安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公司部分财产。
为保障两被告企业复工复产不受影响,收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经诏安法院执行干警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除了对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并解冻财产,促进了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今年6月,漳州中院与市发改委联合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以制度创新的方式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确无能力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一个暂停失信、鼓励生产的机会,引导促进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做出信用承诺等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或缩短期限、解除联合惩戒或其它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并且,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同步推送至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法院和信用中国两个信用名单库的同步修复更新。
漳州中院执行局王佳鹏介绍,通过信用修复激励机制,能够鼓励一部分被执行人尽快投入生产生活,通过合法方式创新创业,进一步提高履行能力。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游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游某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芗城法院依法对其采取财产冻结强制措施与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款项未能还清,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游某的失信惩戒措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游某在外做生意处处受限,又恰逢疫情影响,致使其还款之路举步维艰。
6月,得知漳州中院出台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后,在外急需承包高速工程建设的游某马上向经办法官提交了书面信用修复申请。芗城法院对其财产申报,履行计划、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向申请人执行人征求意见。经严格的手续审查后,法院同意暂时解除对游某的信用惩戒措施,游某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实施细则还强化了对政府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监督,拟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前,由发改委协助对其进行督促协调,以期减少乃至杜绝政府机构失信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完善漳州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中央“六稳”“六保”要求,为优化漳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