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评价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信用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鲁信用办〔2019〕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全面记录、科学评价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加速构建以信用监管信息全量归集、按需共享、依法依规公开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深化失信联合惩戒,有效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环节,不断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努力打造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信用监管数据基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归集和公示的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充分发挥市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作用,畅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渠道,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行业组织等第三方信息,构建社会信用信息“一张网”,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应归集、尽归集”“应公开、尽公开”,构建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夯实信用监管数据基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广泛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增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的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加快梳理、编制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样式和记录标准,全面推行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制度,将承诺、履约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引入和培育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记录、信用等级评估、信用报告编制及结果互认机制。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对虚假承诺、不履约承诺及其他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等渠道,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做好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定期将各行业各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供其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逐步向社会公开。鼓励和支持各行业监管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健全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化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联合奖惩事项认定标准及奖惩措施,重点将存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对相关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推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业务流程,建立失信联合惩戒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失信专项治理,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依法履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要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于特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市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健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创造条件。建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信用。完善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置、反馈相关情况。因错误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培训、信用报告编制、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主动将信用监管手段融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关键环节,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视联网等技术手段,探索应用联合执法、非接触式监管等模式,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效率。
(二)开展试点示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具有一定基础的县(市、区)、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积极开展做好我市申报、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相关准备工作。
(三)加强考评奖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重点任务协调推动及绩效评估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评估结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评、政务诚信考评指标体系。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及成效的解读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运用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