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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就学习贯彻《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问题答记者问
2020-06-11 09:09:56 来源:安阳网
 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
——市发改委就学习贯彻《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问题答记者问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围绕《条例》的学习贯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日前,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并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学习贯彻《条例》对于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部署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建设任务,开创了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的新境界。2018年,我省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于去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这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对社会信用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予以规范,有利于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据可依,同时对当地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将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条例》的主要框架是什么?将解决哪些重点问题?

《条例》共分为九章七十条,设置总则、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了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同时,首创性提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此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另外,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违背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与违背承诺的危害后果相适应。

3.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什么是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4.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期限如何规定的?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5.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如何确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何产生?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是由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由县级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的。

6.信用主体哪些信息为失信信息?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为失信行为?

信用主体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给付、奖励、补偿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犯罪信息;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市场主体违背公开信用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骗取行政许可、奖励、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7.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哪些激励措施?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对守信主体,激励措施有: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优先选择;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减少监管检查频次;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依规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有:行政许可中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财政资金资助;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参加政府组织表彰奖励;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除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惩戒:限制参加政府招投标、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政策资助;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8.信用主体信息使用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9.信用行业如何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10.政府部门在哪些场景下应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用工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精神文明创建、评优评先、道徳模范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11.违反本条例有哪些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不同金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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