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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25 09:38:15 来源:信用中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2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7日

北海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为载体,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手段,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新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美丽北海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信用状况较好、申报材料不齐备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承诺的申请人,可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推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等“应公示、尽公示”。(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通过发放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等学习教育材料、网络学习等多种方式,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广泛应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各单位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对失信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实施联合惩戒,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北海”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申报机制。市级信用门户网站加快开发自愿注册填报功能,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从业人员、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已作出信用承诺的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全市信用门户网站、各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网上公开公示。(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动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定期将国家、自治区披露的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各部门要依据国家、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机制,完善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加快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市级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加大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修复完成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支撑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信用监管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市场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主动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建章立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研究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及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全面覆盖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实现监管技术化、规范化、精准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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