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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将合规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考量
2020-04-15 10:29:38 来源:徐纪坤 源点credit

源点注:本文为源点读者投稿。作者:徐纪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信用管理系,感谢授权。

先推荐一本书《现代信用学》,是吴晶妹老师写的。这本书的核心内容是吴氏三维信用论,即信用是由诚信度,合规度与践约度三维形成的。建立在三维信用论上,后续又发展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与信用经济的各类论述。


近日,关于三维信用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原副主任汪路发表了一篇《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分歧:违法不能等同于失信》的报告。

报告中指出,合规度并不应该成为评判信用的标准之一,即违法不等于失信。

在进行具体的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三维信用理论的具体内容。

首先,我们得先确定信用是什么,在这里,我们采用比较宽泛定义,认为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

然后,我们再分步讨论三维信用论的具体内容。


第一个维度:诚信度。诚信度被认为是信用主体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资本,主要涵盖的内容包括信用的价值取向,道德文化,意愿等。作为一种价值观,它属于个人,同时又具有群体性。这种群体性主要表现为社会整体的信用环境。

第二个维度:合规度。合规度是信用主体获得管理者信任的社会资本,主要表现为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行业规则,内部管理条例,民间惯例等。概括的来说,就是遵守某种信用规则。

第三个维度:践约度。是获得交易对手信任的经济资本。这个最简单,就是指狭义的经济贸易中的信用,主要有金融信贷与商业贸易两个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信用交易中遵守交易规则,成交,履约。

在三者关系中,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认为内在的诚信是外在的合规度与践约度的基础,而是诚信度,合规度与践约度相对独立。社会通过建立一定的“规矩”与进行一定的奖惩,来教育与建设诚信精神。也就是俗话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三者往往呈现一种平行并列关系。比如说,一个人拥有很好的诚信素质,但是由于社会主流并不具备诚信精神,导致社会上欺诈横行,这样的话,个人也容易随大流,“同流合污”,不讲信用了。

说回那篇报告。

文中认为,各类法律,法规,阶段性政策以即各类规则只是大多数人意志的反应,并没有获得全体公民的同意。而信用是一些种明明白白的承诺,法律法规与社会规则不符合“明明白白的承诺”这个要求。

此外,这国际上还没有利用“合规度”来评判信用的先例。

同时,它对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益。

最终,文章得出一个结论,“守法或违法,不能等同于或定性为守信或失信。法规及其司法体系既要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也要保障合法契约合同的履行,但是,推行泛化信用,用行政权力生硬地、不合逻辑地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也定性为信用问题,总体上弊大于利的。”

然而,这一论述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合规度并不包含全部的法律法规,这一点虽然没有在书中点明,但是完全可以通过书中论述推断出来。

我们一般不会认为一位防卫过当的年轻人是完全不诚信的,而一家制假售假的黑心企业有任何的诚信可言。

其次,将个人犯罪记录纳入信用范围的想法在各国的银行系统都有体现。企业违规违法也会及时在网络上进行披露,来提醒商业对手。在国内,通过天眼查就可以基本了解一家企业过去的记录,从而对是否与该企业进行商贸往来产生影响。

最后,将合规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有极大的经济意义,有助于产生一个完整的个人诚信的侧写,满足各类经济主体的使用需要。

举个例子,在租房市场,你作为房东,面对两位年轻人,两位的学历,收入,工作性质,经济上的信用记录一模一样,但是一位曾经被对此投诉过半夜扰民,个人卫生差,还不服居委调解,另一位没有此类的相关记录。

面对这两位年轻人,你愿意将房子租给谁,愿意相信他不会破坏你的房子呢?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它除了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惩恶扬善,记录失信记录以外,在应用端,它应当拥有暴露风险的功能。目前这类被暴露出来的风险是纯经济性的。但是,它也可以是行为性的,对一些可能的不守规矩的行为进行揭露,对失信行为进行防范。

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合规度适合作为信用的一个维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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