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信用监管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意味着什么?将带来哪些变化?如何进一步推进?记者专访了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周雨。
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发展方向
周雨认为,《意见》汇集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一系列能够反复适用、有效落地的重点举措,将较为成熟完善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各界形成的基本共识巩固下来并推及全国使用。
周雨说,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新型监管机制的“新”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全流程、全公开、全覆盖”监管。全流程即贯穿了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实现了“监管无死角、政策有定力”;全公开即信用记录要公开、信用承诺书要公开、信用评价结果要公开、惩戒机制标准制定与惩戒措施要公开、信用监管信息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全覆盖即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对各类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全面覆盖。
二是“重教育、重应用、重联动”监管。重教育即重视诚信教育,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公益性准入前诚信教育,多渠道、多方面进行政策宣传解读;重应用即重视信息多维度的使用与信用报告的应用;重联动即重视信用联合奖惩联动的广度与深度,在部门间联动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跨区域联动惩戒。
三是“有程序、有预警、有救济”监管。有程序即严格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程序、严格提示约谈和警示约谈程序、按程序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停止失信记录公示、终止联合惩戒措施;有预警即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根据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提前提示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有救济即失信主体能通过做承诺、做整改、信用核查、专题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多种方式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形成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机制。
周雨说,《意见》中的许多体制创新与突破,是对下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新期许和新要求,预示着下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发展方向。
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修复机制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此,周雨说,信息的准确度、辨识度、多维度是衡量信用评价的重要因素,是深入推进分级分类监管的前提,是确保提供精准信用评价的重要保障。准确度的实现,必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断完善国家与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加工、清洗、核查、追溯,确保信息的真实与准确;辨识度的实现,必须识别与信用强关联的有效信息;多维度的实现,必须依托全面的信用信息记录,充分融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信息。
针对《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周雨建议,一是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设计,推动制定各领域各部门严重失信名单对象管理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信用修复规则,推动确立统一的信用修复标准;二是加强信用修复理论研究,研究信用修复的性质与定位,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细化不同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不同规范,为今后形成共识奠定理论基础;三是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探索信用修复实践。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周雨建议,加快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标准规范,让信用建设法制化水平上升一个新台阶。
周雨认为,目前推动社会信用立法条件基本具备。
首先,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制度设计、核心机制等逐步深入人心,有利于推动信用修复、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制化进程。
其次,《意见》作为一部信用监管的顶层制度设计,将引导各领域各部门开展信用监管,不断归整各部门、各领域存在的大量、分散、较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信用监管专项立法。
第三,地方实践为社会信用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目前,全国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市已经出台了各自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加快社会信用法、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四,信用入法将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近期,《疫苗管理法》《外商投资法》《个人所得税法》《公务员法》都增加与信用内容有关的条款,越来越多的部门重视立法修法过程对信用规范的建章立制。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探索,为社会信用立法达成了更广泛的共识。
“加快信用基本法的制定,将零散分散在制度、规范性层面的文件,不断上升为法律法规。”周雨建议,同时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数字化、智能化不断打造满足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