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对每一种信用修复方式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结果进行严格把关,才能防止虚假信用修复蒙混过关。
国务院办公厅7月16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其实就是给了失信主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些失信主体进入信用“黑名单”后,或因为处处受限,或因为知错想改错,就会有修复信用的强烈意愿。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不仅能挽救部分失信主体,也能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更完善更人性。
目前,信用修复已经在各地不同程度展开。比如,今年2月份有报道显示,广州通过为失信主体提供全程在线、免费培训等服务,指导支持1000余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又如,北京有关方面已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再如,浙江新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信用修复制度化。
而上述文件的亮点之一是,鼓励多种方式开展信用修复。这意味着,失信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修复自己的信用,那么信用修复的成功率就会比较高,有利于失信主体早日“摘帽”,重回正常状态。
笔者以为,凡是有利于失信市场主体修复信用的方式方法,各地都可以积极探索,可以说修复信用的方式、路径越多,越有利于失信主体认识错误、积极改正。
但必须严格把关。这是因为,信用修复方式多样有利也有弊,其中的弊端是,不排除某些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时轻则应付差事、缺乏诚意,重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比如,有的失信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未必遵守;有的失信主体接受专题培训可能走过场。所以,要有相关措施防范信用修复可能出现的问题。
只有对每一种信用修复方式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结果进行严格把关,才能防止虚假信用修复蒙混过关。其中,信用整改与信用核查应该成为信用修复的关键抓手,因为信用整改是基础,如果失信主体不能彻底整改,根本没有修复信用的诚意。而信用核查,则是防止应付差事、弄虚作假的关键之招,希望信用核查者当好把关人。
还需指出的是,失信主体过去的行为,或多或少对自己的用户、合作方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其信用修复能否获得受害方谅解,也应该成为信用修复完成的指标之一。另外,一旦失信主体修复信用后再出现失信行为,既要加大信用惩罚也要取消其修复资格。还有人指出,目前信用修复缺乏上位法支撑等问题,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