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可以向社会公布。日前,辽宁发布政府令,《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规定》汇聚了各地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成功经验,在职工最关心的工资分配、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等内容上规定得非常具体,在监督执行上规定了更为有力的措施。
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辽宁各地都创造了非常好的经验,此次出台的《规定》总结吸收了各地好的做法,将这些成功经验规范化、制度化。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上级工会预审制度、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统一劳动定额制度等,就是沈阳、大连、辽阳、营口等地创造并取得成效的做法。
工资分配是职工最关心,也是工资集体协商最重要的内容,《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和制定工资标准方面都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条款,有很强的操作性。如在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上规定了9条,包括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等。在制定工资标准方面,《规定》要求重点参考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协商后不按协商内容执行,一直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执行中的问题,《规定》在监督执行方面有了具体而有力的措施。“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权益的,可以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企业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也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处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可以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劳动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按照《规定》,将被处罚的“情形”有4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答复职工方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拒绝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损害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或者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的;未按规定向职工方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