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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1-09 08:52:17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79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上海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1220

 

《关于上海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现就上海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诚信上海”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通过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让群众和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

2020年,上海市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完善,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成效明显,政务诚信建设保障措施健全,使上海成为国内政务诚信建设最有效、记录覆盖面最广、监督考核最严、社会评价最高的地区之一。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1.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

定期编制和发布政务诚信数据、行为、应用清单。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准确记录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做到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全覆盖。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政务诚信子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信用监测、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审慎确定公开范围,按要求将有关政务失信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上海诚信网”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高法院,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市信用中心)

2.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开展政务诚信联动奖惩,建立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单位主动发起、联动奖惩实施单位主动响应和实施结果主动反馈的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率先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发现、预警、跟踪和整改全过程管理。(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高法院,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3.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市政府定期对各区、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各区、各部门绩效考核和效能评估的重要参考,逐步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市、区政府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4.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等)

(二)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政府采购

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和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将信息披露、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明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3.招标投标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4.招商引资

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将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5.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以及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6.河道治理

做好河道治理诚信履职信用记录,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区级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街镇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严肃追究存在失信问题单位的责任。(负责单位: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7.城市综合管理问题治理

明确政府部门在安全隐患消除、违法无证建筑及脏乱现象治理等工作中的诚信职责。定期开展检查,将各区和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住宅小区和商办类房屋(类住宅)综合治理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单位督办。(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8.环境保护

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负责单位:市环保局,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9.综合交通管理

严格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职责,加强综合交通执法信用管理,将应急处置不到位、谎报瞒报事故情况、执法不当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健全综合交通执法政务诚信评价考核和联合奖惩制度,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失信惩戒力度。(负责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10.公共安全管理

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食品药品、生产、质量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负责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11.互联网+政务服务

实施网上政务服务全过程信用管理,完善事前差异化政务服务、事中监测预警、事后信用联动奖惩功能。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诚信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政务信息公开、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差异化服务、信用监测预警、联合奖惩落实等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负责单位:市政务公开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2.行政审批

细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擅自设立、变相设立、未依法设立审批事项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优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推进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负责单位:市审改办)

13.市民服务

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监督作用,将各区、各部门热线工作绩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建立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督导力度。(负责单位:市信访办、市民服务热线办)

14.企业服务

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的跟踪督办机制,将各区、各部门涉企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监督力度。(负责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15.统计

强化统计诚信建设,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负责单位:市统计局)

16.审计

推进审计全覆盖,以资金审计为主要内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审计力度。深化财政审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并将相关审计结果予以公开。(负责单位:市审计局)

(三)健全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务公开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全市的政务诚信工作。各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措施落到实处。(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2.完善制度建设

做好《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等工作。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相关标准规范。(负责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等)

3.开展街镇政务诚信示范

建立街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推动实施信用惠民工程,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惠及人民群众,并将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镇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各区、街镇信用监测,以及信用示范城区、街镇创建工作。(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4.强化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

严把公务员进口关,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表彰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公务员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信用知识学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公务员诚信模范,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专题教育培训,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负责单位:市公务员局、市发展改革委,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5.发挥信用服务行业作用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鼓励各区、各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引导各区、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主动应用信用服务和产品,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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