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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版权是知识共享的前提
2017-10-10 08:50:5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新媒体传播作品的形态多样,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资源分享平台、知识资源数据库、电子书和有声读物聚合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网盘的盗版链接等传播手段不断翻新。人们在享受数字新媒体传播作品和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饱受了网络侵权带来的伤害与困惑,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对权利人、产业界、市场秩序、社会公众版权意识、法制建设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远远超过传统领域。

与此同时,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过程中版权纠纷不断。

网络版权保护形势严峻

在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4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报告显示,版权产业占GDP的7.28%。2016年全国数字出版行业市场为5720亿元,比2015年增长29.9%,网络广告、移动出版和网络动漫占八成比重,而传统出版转型占比较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版权案件暴增,新型版权侵权案件更趋隐蔽化,全国审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版权侵权案件量占比最大,超过50%,而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也占版权案件的一半以上。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加深入人心,取得了显著成效,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有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网络侵权盗版给版权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伤害和影响,说明版权侵权盗版问题依然很严重,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任务依然很严峻。

很多传统媒体、记者、文字作品的作者和出版单位都遭受着网络免费非法转载的困扰。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为此专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转载的法律规定,重申了法律责任。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连续多年将整顿网络非法转载列入“剑网行动”的重点工作,但是,网络转载版权保护形势依然很严峻。

根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长期观察和统计,文字作品作者除了对网络非法免费转载意见大之外,对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APP、有声读物、知识资源数据库、网盘、慕课(MOOC)等形式的版权侵权盗版问题反应也很强烈。尤其有声读物这两年在国内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电子书,一些面向儿童和家长的微信公众号和有声书平台的公众关注度很高,但是这里面存在大量的版权侵权问题,作者投诉非常多。

知识资源平台版权问题多

一些知识资源数据库长期收录大量的期刊文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占有了大量的知识资源,数据库用户大都是享受国家财政的国有教学科研单位或收入稳定的民营相关机构以及部分个人用户,甚至销售到海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制作成“慕课”(MOOC),从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很高的经济收益,但是大量的文字作者对其收录行为都不知情,更没有得到版权许可费用。

面对高校科研机构和公众对知识资源的强烈需求,很多期刊仅仅以“版权声明”就认定作者默认了授权,进而与一些数据库合作,试图以“版权声明”规避侵权的法律责任。有的数据库、知识资源平台以给作者发放论文发表证和支付点卡以及几十元现金的形式,以期规避广大作者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知识资源数据库和一些学术、科技期刊单位无视广大作者依法拥有的版权,还以向公众提供传播知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借口,将数据库免费向公众开放(OA)。知识资源数据库的这种“先斩后奏式”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仅仅考虑了如何满足产业链下游用户和公众的需求与体验,而忽视了创作和提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其商业模式存在已久,长达二十几年,但是这无疑是“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这种对他人合法权利的粗暴践踏,不但违反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破坏了法律的威信,而且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在挑战政府版权执法的底线,需要政府部门尽快出手进行规制。

这些年来,一些公共图书馆超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向地方图书馆和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受版权保护的馆藏数字资源,尤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今年3月1日生效后,这类侵权行为似乎找到了“护身符”,更加肆无忌惮。满足公共文化服务,也要遵守著作权法律规定,也要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知识共享应尊重版权

著作权属于私权。知识共享,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当然包括著作权法律法规;知识共享,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各项民事权利,当然包括著作权。知识共享和版权保护从来就不是矛盾关系。尊重版权是知识共享的前提。著作权法律法规是知识共享的“红线”。

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大司法审判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因此,我们在倡导知识共享过程中,也要注意版权保护问题。

第一,传统媒体和个体权利人应该对网络侵权盗版说“不”,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条文上睡大觉的人”。

第二,尽快建立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的国家级数字版权交易、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侵权监测维权平台,创新数字版权授权方式。不能片面地强调知识共享、产业发展,而完全忽视著作权人的存在。文著协正在与有关机构合作推进建立网络转载文章稿酬转付、网络监测、国际合作收费和集体维权平台。

第三,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知识资源平台等侵犯大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明显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追究平台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国家版权局联合其他四部门开展的“剑网行动”已经开展13年,在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尤其是规范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进一步加大网络版权执法力度。广大权利人应该充分发挥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主动举报侵权行为。

第四,完善版权纠纷调解,建立诉调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仅有7.93%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一半案件以撤诉结案。目前,全国有很多家版权纠纷调解机构,但大都不是常设机构,甚至也不是实体,没有专职人员,很多调解员都在多家单位兼职,调解体制不规范、调解资源分散。因此,应该完善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尤其在调解网络版权纠纷方面探索新机制新体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等机制。另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调解大量版权纠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与法院诉调对接,化解法院的压力和诉累。

第五,加快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版权局在《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将探索建立侵权盗版信用评价机制,发布失信单位和个人“黑名单”。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应该与司法机关联合,版权社会服务组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加快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侵权失信主体承担失信的社会后果和违法违约成本,针对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多次侵权、拒不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和解协议等不诚信行为,让侵权失信主体承担更高的违法违约成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完成了在全国范围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数字版权保护。这是让权利人和产业界振奋人心的大事。广大权利人对此次执法检查的效果和直接影响抱有很高的期待,希望全国人大能在本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完成著作权法修改的立法计划。

每个人作为消费者,在希望分享知识的同时,每个网络平台在提供知识共享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并尊重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知识资源的创作者、生产者作为著作权人,理所应当从知识共享中分享到创作带来的收益和快乐。

只有尊重版权,著作权人才会源源不断地创作和生产知识,让整个社会来共享。这才是真正的知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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