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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失信行为有利优化营商环境
2017-08-21 08:50:50 来源:上海金融新闻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据了解,《意见》共22条,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信用建设等五个环节,它一方面表明最高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坚定司法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前实体经济营商环境仍有不少司法问题需要解决,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商业环境,亟需司法部门更加发力。

综观《意见》全部内容,呈现的亮点不少,最为耀眼的集中在“两严”上:其一,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其二,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这两点集中反映了《意见》的执法真实要义,抓住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的司法要害,更充分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营造实体经济有利营商环境的急切期盼。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我国司法机构在为实体经济营造有利营商法治环境上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心血,全社会营商秩序和营商环境有了很大改观;但要看到现实仍不尽如人意,企业法人、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者大有人在,逃废债行为比比皆是,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依然严峻。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内部通报,过去五年,700多家逃废债企业导致银行上千亿元债权化为乌有;另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近发布的《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当前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的主因是企业骗贷行为所致。这足以表明当前一些企业不讲诚信、逃废债务行为仍相当猖獗,已到令人怵目惊心地步。

有人曾把“失信”比喻为社会正常经济肌体上的“毒瘤”,其实并不为过,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很长一段时间曾因企业逃废债等行为泛滥,让社会各界饱尝苦果。若仍由企业及个人逃废债失信行为蔓延,危害性相当严重:一则,会加剧银行信贷违约风险,给金融安全埋下较大隐患,还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暴发的危险;二则,会进一步恶化社会信用环境,导致银行与企业或个人离心离德,也会让银行更加失去支持实体经济的信心;三则,愈加不利于实体经济优良营商环境的形成,由于失信企业逃废掉的债务,表面上属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但实质上丢失的是企业信誉和经营品质,让所有企业为失信企业的行为“买单”,使实体经济生存陷入更困难境地,更使企业融资贵、融资难成无解难题。

再者,当前我国经济整体生气虽有所恢复,但仍未从根本上走出低谷,尤其还有大量中小微实体经济依然没有摆脱困境,如果营商环境未从法治高度上予以彻底净化,真的有可能倒在艰难复杂的营商环境里,甚至被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埋葬”。同时,我国推行“双创”经济战略,更需优良的营商环境来哺育,加之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及系列国家级新区、特区建设等,都离不开优良的营商环境。否则,这些经济战略实施将面临很大阻力,也难取得实质效果,新区、特区建设亦将陷入裹足不前状态。

这种局面下,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无异于一场“及时雨”,既能对各种逃废债失信行为起到较强震慑力,也能进一步优化我国实体经济营商环境。当然,若要很好地落实《意见》,让其真正发挥惩戒社会失信行为的实效,还须从三方面努力:首先,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将诚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通过一、两代人的努力,真正扭转社会失信风气。其次,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动全社会一切资源,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社会诚信基石,为全社会守信提供保障。第三,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惩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形成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惩戒大格局,推动社会诚信长效治理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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