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牵头与20个部委签署《关于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同时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通过加快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等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这一举措是建立我国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的有效方式,对于支持地方政府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的信用体系是金融业的基础设施,是金融风险控制的重要基础,同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的重要保障。尤其现代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要想发展经济就要有先进与发达的金融业。一个健康发达的金融业主要体现在服务的范围、服务的效率、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这些目标的实现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就是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快速地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不仅有信用记录,还要使得信用记录能够有价值。这个价值不仅具有道德层面的价值,还要有经济层面的价值,只有赋予信用以经济价值才能让信用记录真正的发挥作用。国外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只有在赋予了信用经济价值,才能使信用体系快速建立起来及发挥效用,而且能够促使建立诚信社会。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治机制充分体现了信用的经济价值,即你如果不诚信,就让你受到经济上的损失。通知充分体现了依法性:一是体现了依法监督,如“失信的名单”的认定是根据法院判决、法院裁决、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等,这种认定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二是赋予了失信主体的异议权与知情权,如异议处理与失信提醒等规定。
(作者: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