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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列入“黑名单” 对“黑名单”内企业联合惩戒
2017-08-17 09:38:43 来源:齐鲁网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全文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9类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列举了7种一般惩戒措施。这部迄今为止最为严格的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或将出台。

对“黑名单”内企业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明确9类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严重违法失信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此外,还列举了7种一般惩戒措施。

被错划入者可依法提出异议

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在对“黑名单”的管辖上,总体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进行管理。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在如何移出“黑名单”问题上,除因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外,因其他情形都是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后,工商部门应主动作出移出决定。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企业提出异议的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上必须要符合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人民日报》

七种一般惩戒措施

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允许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不予认定著名商标

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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