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部网站消息,8月8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资料图:共享汽车进入福州
据了解,6月1日至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就《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梳理出的194条意见建议,交通运输部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小微型客车租赁;充实了反恐防范相关要求,增加了“维护公共安全”“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等内容;增加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等表述。
《指导意见》提出,租赁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按照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落实身份查验制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
《指导意见》明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因素,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与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换乘衔接,推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停车站点建设。鼓励经营者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日常经营管理,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要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分时租赁经营者应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鼓励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为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快推进制度标准建设、推动解决租赁车辆道路交通违法处置和租赁车辆诈骗等突出问题的要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交通部介绍,1989年,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成立。目前,全国共有6300余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与汽车租赁业发达国家相比,在车辆数量、市场集中度、网络化运营和服务能力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全国92.7%的汽车租赁企业拥有车辆数不足50辆,神州、一嗨等排名前5位的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仅为20%左右(美国排名前5位的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达94%),难以实行网络化运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