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高某婚姻纠纷一案于2006年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婚生子抚养达成协议,由高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40元至成年。
然而,由于刘某未按协议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高某于2016年6月向延津县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80元。
刘某依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后,其出行、消费等行为都受到了限制,而更令刘某“欲哭无泪”的是,其在新乡某建材管业公司求职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遂将其解聘。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在多处受限之后,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赶到延津县法院,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并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