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爆发,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加强信用评级监管的大讨论。随着各经济体对信用评级机构所扮演角色及其对金融稳定系统性影响的认识不断加深,国际社会关于完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探索推出了新的监管政策,致力于探索改变现有的评级模式。本文将梳理近期国际主要评级机构的发展动态,总结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改革的相关方向。
评级业发展动态
评级动态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10月标普、穆迪、惠誉三大评级机构相继下调希腊主权信用评级至2012年2月的两年半内,三大评级机构针对欧洲主权经济体、欧洲金融稳定工具、欧洲商业银行和美国、澳大利亚等,先后总计发布了64次下降主权信用评级、银行信用评级或评级下调警告(列入负面观察名单),平均每月达2.2次之多,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研究表明,上述评级中至少出现了9次主权信用评级失败案例(指“在连续12个月的时间里级别变动达到或超过三个小级别”)。此前,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也曾出现至少9次主权信用评级的失败案例。此外,三大评级机构在结构化金融产品、企业债信用评级等方面也屡屡发生失误,评级结果备受外界质疑。
与三大评级机构对应的是,一部分其他评级机构正在积极参与国际评级市场竞争。2010年7月,中国知名评级机构——大公国际——首次发布了针对全球50个经济体的主权信用评级,并于2011年7月首次为马来西亚的商业银行发布评级报告。日本资信评估公司(JCR)和日本评级投资信息中心(R&I)主权评级的数量,从2000年的20个经济体迅速增长到2010年的81个经济体。
遭受质疑
三大评级机构连续密集调低欧美经济体主权信用评级,不仅难以给市场参与者提供可预见性的评级信息,反而引发了市场的恐慌情绪,使欧债危机从欧洲“边缘经济体”国家(如希腊、西班牙等)向意大利、法国、德国等欧洲“核心经济体”国家扩散,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该做法及其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主权评级历来较低,且不时发表看空观点的举动,使得国际市场上质疑声起,认为此举助长了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与三大评级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并无实质区别。
综合来看,国际社会对评级公司的看法包括:一是对评级水平和效果不甚满意,特别是对其前瞻性判断存在质疑;二是评级业有可能在整个经济周期变动过程中起到“顺周期”的作用,从而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三是从短期来看,敏感时期的评级调整会加大经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四是评级机构运用的方法论与内部程序不够透明,行业垄断程度高,评级机构内部业务间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其独立性;五是部分监管者和投资者过度依赖外部评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责任推诿,也造成评级业对市场的影响力过分强大。
改良实践
金融危机以来,三大评级机构结合市场批评和监管意见,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也采取了一些改良措施。
一是提高评级质量。三大评级机构增强了公司债与市政债评级的可比性,改进了结构化产品评级模型,调整了对银行及企业评级方法等。穆迪、标普在评级过程中更加突出宏观经济评估的重要性,如穆迪专门成立了宏观经济委员会,以提高各评级部门对宏观形势看法的一致性,而标普重新修订了银行业评级标准,引入国别风险和外部支持的影响,并据此于2011年11月对全球数十家主要金融机构的评级作出调整。
二是增强了信息透明度。根据近年来各经济体相继出台的信用评级监管政策,三大评级机构相继披露了其评级方法和评级流程,并就重大修订事项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以提高评级符号、意见、分析方法、评级数据或研究透明度。
三是改善公司治理。惠誉集团成立了Fitch Solutions公司,将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分开。穆迪建立了全球合规部,加强了在合规方面的资源投入,建立起专门的跟踪评级团队,增强了支持部门的职能,并释放分析部门的资源。标普聘请了外部独立董事,成立了政策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检查委员会。此外,标普于2011年8月以“超越经济体利益”的姿态调降美国主权信用评级,也是希望能够恢复自身所谓的公信力,以巩固现有商业利益。
监管改革趋势
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对信用评级监管标准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普遍从基本法律和规章制度两个层面加快完善监管架构。
改革方向
针对三大评级机构在危机中的表现,许多国际组织、美国、欧盟等经济体相继颁布了监管改革政策,使得评级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变化趋势包括:一是从监管部门不明确、没有监管部门,到设立或指定监管部门;二是从简单注册、不需注册,到必须注册或获得牌照;三是从自律管理、不监管,到加强监管、全面监管;四是从监管法规过度依赖、使用被认可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到修改有关监管法规,减少或不使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同时鼓励大型投资人自建内部评级体系;五是从评级行业高度垄断,到降低评级机构或业务准入门槛,推动竞争;六是从三大评级机构高度垄断全球评级市场,到增加认可本土评级机构;七是从只认可发行人付费模式,到增加认可投资人付费模式。
监管立法
2011年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夏威夷峰会呼吁对国际信用评级体系进行全面评估,“二十国集团”(G20)更是明确提出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推动监管合作、遵守国际执业标准、防止利益冲突和减少过度依赖等具体意见。在此框架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共同合作,以IOSCO修订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和FSB在2010年10月提出的高级原则为基础,推动国际信用评级行为标准的修改完善,并协调各经济体监管标准的统一,制订减少各经济体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依赖的原则,消除审慎监管框架下因使用外部评级所引发的不恰当激励。IMF和世界银行(WB)也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行业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除国际组织外,各经济体也加快了监管立法步伐,推动信用评级行业从自律管理向注册准入和直接监管转变。在基本法律层面,典型法案包括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和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案》等;在规章制度层面,具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规则》、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背书制度应用指导原则》、印度《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则》和马来西亚《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指导意见》等。从经济体自身操作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将信用评级监管上升至基本法层面,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南非以及我国等主要依靠出台或修订部门规章实现监管目标。
实践做法
危机以来,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在反思信用评级问题的基础上陆续提出改革方案。
在加强监管方面,各经济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信用评级的专业监管机构,实行评级机构分类管理,降低评级机构准入门槛。在减少利益冲突方面,各经济体针对评级结果的产生过程,纷纷提出一系列改善评级机构内部治理的举措,强化责任追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探索评级付费模式多样化。
在降低对外部评级依赖方面,国际社会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问题上升到宏观审慎性政策层面,从监管标准和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投资决策等方面减少依赖。
在主权评级方面,IMF将主权评级结果上升到威胁金融稳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提高主权评级透明度、改善主权评级方法论和过程成为关注重点。
在区域性评级机构方面,欧盟之前计划在2012年上半年成立一家由30家金融行业投资者参与、每家投资者出资1000万欧元的基金会,采用投资者付费和定期更换评级公司的“轮值模式”,并希望于2012年下半年起开始发布对外评级,期望5年至7年后用现金偿还投资。目前,该方案的筹建方——罗兰贝格公司——尚未得到德法等经济体大银行的支持,仅能依靠个别出资者的有限资金维持和推动筹建。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成共识。美国证监会(SEC)于2012年3月宣布分别与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开曼群岛货币监管局就跨境金融监管合作事宜签订谅解备忘录,对评级机构制定了较一般金融机构更为深入的合作规定。同月,ESMA宣布确认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及新加坡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与欧盟监管制度同等严格和具有可背书性。截至目前,与欧盟互相认可评级结果的经济体已达6个。南非、加拿大也在研究与国际机制、欧盟认证一致的规管架构,以期与IOSCO、G20和欧盟等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实践接轨。
进一步改进建议
目前,国际监管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重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应当认真总结汲取此次金融危机及仍在演进中的欧债危机的经验教训,遵循信用经济和信用评级发展的规律并逐步推进。
厘清认识误区,正确认识信用评级行业的定位与作用。IMF将评级机构作用总结为信息角色、监测角色和认证角色。虽然信用评级机构须对照进行反省和改正,但也应破除公众对评级机构的过高期望和要求,使信用评级行业回归“本源”。首先,国际信用体系与各经济体信用状况密不可分。信用全球化导致的风险国际化使每个经济体的局部信用风险都有可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每个经济体的信用风险揭示程度都与其他经济体的信用安全密切相关,其评级体系都应是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次,信用评级机构并非万能。一方面,信用评级是对受评对象未来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水平的判断,不可避免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另一方面,只有在信息可靠充分、论证合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市场参与者应理性看待评级机构的作用,将评级结果作为风险评判的参考和借鉴之一。最后,外部评级机构并非没有存在的价值,而应是内部评级的有益补充。无论对于发行人还是投资者,外部评级都能大幅节约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从而对中小型投资者更具经济性。同时,评级机构通过实地访谈可获得单个投资者难以获得的详细信息,这是外部评级相对于投资者内部评级的优势。
多举措防止利益冲突,实践推行投资人付费模式。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与运作机制。在业务领域,应在评级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进行有效隔离。在公司治理层面,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尝试在信用评审委员会中引入投资人代表,提高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内部控制方面,由合规部门定期审查评级假设、模型和方法的重大改变,专职合规人员直接向外部董事和投资人代表报告,提高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人员管理方面,实行从业人员认证制度、轮岗制度和回顾审查机制。在提高透明度方面,加大评级方法论、评级收入来源、评级结果表现、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等方面的信息披露频率和力度,提高评级公司对公众认知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此外,应从根源上切断利益冲突的来源,推进投资人(或代表投资方的行业协会)付费模式,切断评级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链条,确保评级过程及结果的客观、独立和公正。
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与G20及FSB的主张相同,借鉴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反思监管规则对信用评级结果的过度依赖,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监管部门可逐步取消对评级结果直接引用的监管规定,借助市场机制“选择”和“认可”评级结果,引导评级机构真正实现为投资者服务。进而通过市场力量,约束和推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结果质量,使评级行业真正回归到作为信息和监测角色的定位。在评级结果“去监管化”的同时,由于评级行业在资本风险定价方面的重要参考作用,及由此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产生的系统性影响,监管部门需加强对评级机构的认证管理,制订评级行业的认证标准,完善评级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型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零售投资者,仅仅依靠外部评级是不够的,应充分利用其内部掌握的信息、研究能力,更多依靠自身独立评估信用风险,并将外部评级作为补充参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少数机构垄断评级结果造成的“顺周期”性和投资者的盲目“跟风”。
扶持和培育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经济体信用评级机构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意义重大。因此,应积极扶持发展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促进国内、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的有序竞争。一是要健全信用评级法规和监管体系,明确信用评级在经济体立法、政策制订、政府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整合监管和市场资源,优化对评级机构的管理职能。二是要针对性地解决评级行业存在的症结性难题。完善本土评级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改进评级流程和优化评级方法,真正贯彻为投资人服务的经营理念,提高优秀本土评级机构的行业地位和与国际评级市场对接的能力。三是要把本土评级体系的培育与国内债券市场建设、跨境经济活动相结合。由本土评级机构提供相应评级服务,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本土评级机构可积极借鉴国际评级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外部竞争和内在动力,通过优胜劣汰、兼并收购而不断发展壮大。
加强跨境交流合作,促进国际评级标准构建。在推进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无论是国际还是本土评级机构都面临如何树立自身公信力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依靠评级机构自身努力,提高评级质量,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建立政府联合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机制,以共同提升评级水平。各经济体应加强在技术、研究和市场等多领域的交流合作,整合各自信用评级资源,相互给予资质认可和准入便利,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区域和经济体层面促进评级机构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当前,欧盟正在筹建一家独立的泛欧评级公司,亚洲经济规模的不断提升和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能够客观反映自身情况的信用评级,因此,建立区域(亚洲)信用评级公司将是可选方案之一。如有必要,建议由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金融经济工作组继续研究,提出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