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我国预付式消费方式的规模日渐扩大。对此,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在《法律科学》上发表文章《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中指出: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因此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能维护实质公平。预付式消费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合同,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对等,若不加以监管,势必会产生实质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对预付式消费进行适度监管,给予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以特别保护。
其二,能矫正市场失灵。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很难充分了解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极易导致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本身亦不能矫正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这就要求以公权力的介入来矫正预付式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