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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助推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
2012-12-07 11:00:00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作为法院,应坚持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作为能动司法的重要抓手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从“诉讼诚信建设、社会征信建设、诚信文化建设、司法公信建设”四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法院助推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勇于探索,深化举措,务求实效。

坚持惩处与保护并重,在强化能动司法中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将诉讼诚信建设作为强化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维护诚信行为,制裁失信行为,着力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诚信行为。第一,在案件审查环节,防范虚假诉讼。落实诉讼诚信告知、诚信承诺和诉讼审查等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力度,严厉追究虚假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在刑事审判环节,严厉打击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诈骗、盗窃、偷税漏税、贪污等犯罪,惩处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第三,在民事审判环节,捍卫诚信底线。坚持“守信受益、失信惩戒”,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等涉及社会诚信的民事纠纷案件。探索裁判说理式调解,坚持把调解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切实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在商事审判环节,引导商务诚信。强化诚信交易原则,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在调节利益、化解矛盾方面的功能,维护诚信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第五,在行政审判环节,促进政务诚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机制,支持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第六,在强制执行环节,突出反规避执行。深化“三联动三集中三下沉”执行机制,通过集中谈话、集中查询、集中拘留等措施,强化执行威慑,对不讲信用、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维护法律尊严,促进诚信建设。

坚持内建与外联并重,在搭建信用平台中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将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作为法院的重要职责,坚持内外联动,搭建平台,推动建成信息完善、资源共享、制约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

注重内部构建,建立诉讼信息信用平台。拓展商事信用评价披露和执行信息平台,加强法院内部诉讼环节的配合,对立案、调解、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对其诚信诉讼包括诚信代理等情况进行收集、统计、评价、审核,编制“失信黑名单”,录入信息库,并及时披露。对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当事人,在诉讼全程进行预警和防范。

注重外部联动,助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加强与人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等社会征信部门的衔接,助力建成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注重资源共享,发挥社会征信体系作用。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交换、披露、应用等工作机制,实现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对接共享。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通过社会征信体系的制约、威慑作用充分发挥,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坚持司法公开与法制宣传并重,在培育诚信环境中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

将弘扬诚信文化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导向,积极延伸职能,促进群众诚信意识的提升和社会诚信环境的优化。

推进司法公开。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公开,重点实行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和进程公开。开展法院开放日以及庭审直播活动,让社会大众直观感受法院文化。邀请网友全程参与法院审执工作,借助新媒体力量放大诚信建设的社会效应。改进人民陪审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深度、广度。将司法公开与有效解决纠纷相结合,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不断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强化法制宣传。加大“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等诚信缺失案件的公开宣判力度;建立诚信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编写、公开发布典型的民事、商事、刑事及反规避执行案例;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宣传功能,在便民诉讼、以案说法中培育群众诚信意识。

拓展服务空间。将司法服务与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等有机结合,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诚信建设方面的不足,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诚信建设水平的提升。开展司法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通过诚信法律讲座、诚信经营提示、诚信法制课堂等活动,着力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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